本文介绍了满足刑事诉讼立案条件的三个要件:已接受指控、有足够证据证明真实性、与被告有直接关联。同时指出,只有满足这些要件的案件才能被立案处理。此外,文章还强调了公安机关只能管辖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应越权管辖。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要满足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案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已经接受了犯罪行为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2、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指控的真实性;3、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指控与被告有直接关联。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案件立案所需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立案所需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枪支、毒品、凶器等。物证的收集和保全需要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搜查、扣押、鉴定等操作。
2. 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画等,如合同、信件、发票、鉴定结论等。书证的收集和保全需要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扣押、鉴定等操作。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案件有关的外部人员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如目击证人、当事人陈述等。证人证言的收集和保全需要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等操作。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就其受害经历所作的陈述,如受害人陈述、伤情鉴定等。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保全需要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询问被害人等操作。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辩解,如认罪、翻供等。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保全需要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操作。
综上所述,案件立案所需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这些证据进行收集、保全和审查,为审判阶段提供充分的证据。
总之,要满足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案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已接受了犯罪行为的指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指控的真实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指控与被告有直接关联。同时,案件还需要满足追究刑事责任和属于自己管辖的要求。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这些证据进行收集、保全和审查,为审判阶段提供充分的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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