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应以他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法律行为,且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行纪人可以和自己买卖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但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改写方式:
1.行纪人应当以他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法律行为。
2.行纪人的法律行为应以他人的利益为核心。
3.行纪人应当遵循他人的利益来进行法律行为。
4.行纪人的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他人的利益要求。
5.行纪人应该以他人的利益为导向来开展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
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4、行纪人要求特殊。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5、行纪人可以和自己买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合同的基本特征
行纪合同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对委托人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代理或者经纪的合同。行纪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代理性:行纪合同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对委托人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代理或者经纪的合同,因此具有代理性。
2. 经纪性:行纪合同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对委托人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经纪的合同,因此具有经纪性。
3. 独立性: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在代理或者经纪过程中应当独立处理,不受委托人的干预。
4. 保密性:行纪合同是商业秘密,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的证券交易行为保密。
5. 利益一致性: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与委托人利益应当一致,代理或者经纪过程中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行纪合同具有代理性、经纪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利益一致性等基本特征。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在代理或者经纪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行纪人应当以他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法律行为,以符合委托人的利益要求为核心,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行纪人可以和自己买卖,但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具有代理性、经纪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利益一致性等基本特征,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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