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公安不管
单纯高楼坠物未致损害者无责;然若致侵权,所有人、管理者或使用人如无法证实其无过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赔付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可依法追偿。
同时,如因建筑物内物品抛出或掉落引发他人伤害,而又难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自证非侵权者外,其他可能涉案的建筑物使用者均需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罪的物品需要足以致人伤亡吗
说起咱们今天的主题,就是高空抛物这个话题了!高空抛物罪的四个必要要素呢,首先要看第一点,那就是它的客体部分。
高空抛物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针对建筑物或者高空环境的管理秩序。
接下来我们来聊聊它的客观方面,也就是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而且这种行为必须得是情节严重才行,这可是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关键所在。
再来看看它的主体部分,犯罪主体其实是很广泛的,也就是说只要你达到了法定的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你就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分子,通常情况下,我们说的都是已经年满16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我们来说说它的主观方面,也就是行为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的心态。
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往往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比如说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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