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追债时不可行拘禁债务人,涉嫌非法拘禁。虽然要回自己的钱是合法的,但由于手段的违法性,即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导致犯罪。根据有关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俩男子为帮朋友追债非法拘禁债务人被判刑
贵港两90后男子为帮朋友追讨债务,竟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债务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9个小时。2015年10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XX、谭XX拘役五个月。
2015年6月1日21时许至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邓XX、谭XX为帮朋友追讨债务,伙同阿八、阿龙(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骨科医院停车场将钟某先后带至贵港市港北区等地,要求钟某打电话找钱归还债务,期间,钟某被阿八殴打致头部、颈部、腰部等部位软组织损伤。2015年6月2日16时许,民警前往贵港市港北区将钟某救出,并将邓XX、谭XX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钟某对被告人邓XX、谭XX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XX、谭XX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邓XX、谭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XX、谭XX得到被害人钟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XX、谭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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