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主动退钱属于犯
罪中止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主动退钱不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而是属于自首的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有不属于自己的意愿所导致的犯罪停止执行以及犯罪完成之后所进行的停止。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
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
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
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
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
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挪用公款主动退钱不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而是属于自首的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处了,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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