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组织材料明细表
1.起诉状(注意法院案件受理票据)
2.黑龙江省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非必须材料)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非必须材料)
4.原告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本人亲自签字;如家属代签则需有相关授权文书)
6.被告营业执照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注意关于保险单的材料)
8.保险事故现场询问笔录
9.病例复印件及入、出院记录
10.医药票据复印件
11.诊断证明书
12.用药明细
13.原告工资证明。工资表,出勤记录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4.鉴定申请书
15.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6.被告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被告公司在黑龙江红盾信息网站上的信息表
17.如被告交纳保险,则附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红盾信息网站上的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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