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大范围的意义上说,是指为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其中里面包括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分析,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里面的第五十六条有写道:基金在募集申请经注册以后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售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的份额,是由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办理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个概念登陆中国不过短短十几年时间,但目前在国内活动的此类资金已经达到巨大的规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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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简称PE)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参与控制或管理使所投资公司价值得以增值,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以获利的基金。美国90年代的经济繁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挥了很大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的冰山,蕴含了巨大的能量。但因私募的形式具有非公开性,它不仅为未上市公司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并在企业设立初期、成长期和扩展期都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这些特性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我国经济发展、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所需,但目前对之的研究和认识还相对欠缺。因此,我国需要深入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考察、借鉴国外有关经验,调整并完善相关法律,迎接私募股权时代的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七条所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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