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怎么划分标准
时间:2023-03-29 08:41:47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它的标准是哪些?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1.1044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203830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3.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5.2052112069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2052122069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7.2052132069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8.2052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9.206913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0.304310通过环形路口,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11.30432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12.305411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13.103810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14.2051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通过路口的。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15.103510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16.103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17.103610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18.106710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9.106710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20.303412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未在辅路行驶的。

21.303610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其他车辆违反规定进入该车道行驶的。

22.305511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3.10471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24.104720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25.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26.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

27.207214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8.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29.303511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

30.304410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31.304410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未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的。

32.305513非机动车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让行人的。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33.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34.205320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35.207010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36.303514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37.304913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39.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0.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1.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42.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43.20481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

44.204910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45.204920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46.304210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时,未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47.10431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48.10431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49.10431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50.204710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未从前车的左侧超越的。

51.204710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与被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52.20511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超越前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3.205116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54.1052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5.105610夜间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行道停放的。

56.1068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的。

57.2060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8.206311夜间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59.206312夜间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60.206313夜间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61.305011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未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62.305320夜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未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的。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63.205410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违反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64.2062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65.206314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的。

66.206314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67.206316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时,乘客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

68.304110夜间在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69.105410未避让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70.106210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71.106210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72.106710进入高速公路的。

73.106810304710夜间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时,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74.106910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75.203912红灯亮时,进入人行横道的。

76.207411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7.207412在车行道坐卧、嬉闹的。

78.303114、303214施工作业、维修、养护人员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80.305713行人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81.305714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

82.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待车停稳后上下车的。

83.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候车与进出站的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发生事故的。

84.306012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85.103110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86.103220施工作业单位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87.103220303115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

88.203510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89.203520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90.303113作业区周围夜间未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的。

91.303213夜间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未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未在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的。

92.306011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未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未设置红色示警灯(筒)的。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93.102820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影响通行的。

一般过错行为(B类行为)

机动车

94.104210204410204510204610303910303920303930机动车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

95.105210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96.105610白天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

97.206010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98.206311白天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99.206312白天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100.305011白天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未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01.305320白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未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的。

102.203510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03.204410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104.205113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105.205115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外的。

106.205320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107.206313白天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108.206316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109.303212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未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110.303310作业车辆占用车道作业时,未按规定开启箭头指示标志灯的。

111.303411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客车、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快速车道行驶的;但大客车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112.303413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行驶的。

113.304110夜间在有路灯的路段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114.304710白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115.305110公共汽车、电车驶入停靠站未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导致发生事故的。

非机动车

116.2069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117.207213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118.207311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119.305412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的。

120.305413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121.305511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未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行人及施工作业

122.103610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通行的。

123.303112白天未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的。

124.303113白天未在作业区周围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的。

125.303213白天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未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设置围挡;在作业区来车方向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少于50米的。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两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酒驾一定拘役吗?它的处罚是哪些?有哪些内容?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标准,它的计算公式

一、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标准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残疾的,致害人应当支付受害人所扶养的人的生活费,那么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呢?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均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证据的情况按照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扶养住所地的标准判决给付。二、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四、汽车交强险包括哪些内容?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保监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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