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文体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审批股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南县广电大楼三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2015年)
第二条二、开展长效机制试点(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允许试点地区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允许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设立上网服务场所。重申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的规定。其中“200米范围”的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二)取消筹建环节,改为行政指导。申请设立上网服务场所前,申请人可向当地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该为申请人提供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作为申请人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也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指导的上述性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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