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社保卡里的钱能继续使用吗?
时间:2023-08-31 17:20:09 2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职后,社保停止缴纳,个人需自行缴纳社保费,否则社保卡无法使用,个人也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但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仍可使用。如果社保卡中的医保专用账户还有钱,则可在药店购买药物时使用。

辞职后,社保停止缴纳,除非自己找一家公司继续缴纳社保,否则社保卡将无法使用,个人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去医院看病无法使用社保卡,但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仍然可以使用。如果社保卡中的医保专用账户还有钱,可以在药店购买药物时使用。

社 保 卡 辞 职 后 能 用 吗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卡持卡人离职后,社保功能将会被移除,因此社保卡在离职后无法继续使用。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离职后,原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因此,社保卡持卡人在离职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离职后社保卡无法继续使用,但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仍可使用。如社保卡中有医保专用账户,可在药店购买药物时使用。社保卡持卡人离职后,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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