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合法权益兑现的集体所属房产是可以进行商业交易的,反之,若并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明的话,则该类房产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
对于这类集体所属房产而言,其所有产权归属以整个集体为准,相应的职工所购得的将仅仅是部分房产的使用权,而并非完整产权。
也就是说,此类房产的所有权由企业以及全体员工共同拥有,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共有时限之后,这些共有产权将有可能被转化为购房者个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对该房产享有的完全产权的当事人自然是有权出售此类房产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