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
时间:2023-06-12 15:35:08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当被认为构成海关价值一部分的某些特别因素,由买方所引起但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亦规定在成交价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在任何时候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确定海关价值的各种方法。

2.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确定海关价值,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一般应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达成确定价值的基础。比如,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亦可能拥有同样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资料,但却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给进口商。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海关估价以进口国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之价值为依据为确定,如果进口商要求,亦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基于计算价格确定。两种方法会带来某些困难,且正因为此,进口商有权根据第四条规定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上述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第六条对如何确定海关价值作了规定。

各成员:

尊重多边贸易谈判;

希望促进1994年GATT的各项目标并确保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

认识到1994年GATT第七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海关货物评估制度,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价值;

认识到海关货物估价的基础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值;

认识到海关价值应基于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普遍适用,不区分供应渠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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