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起诉承租人解除合同赔偿吗
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当然排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签订后多久未开算解除合同
法律没有规定合同签订多久之后就要开始履行,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是否解除合同要看当事人的约定。
无故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以约定为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通常情况下,可以不退还押金,并要求支付损害赔偿。具体看实情。合同解除有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形式,而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也包括两种形式,即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
三、解除合同律师函范文
致:上海外滩xx酒店
主题:关于终止合作合同后协商结款之事宜的函页数:3页
日期:2011年12月1日编号:2011-050
尊敬的MR.xx阁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与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为委托合作关系,长期为xx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因xx与贵方关于双方在合同终止后协商结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之事特指派***律师,就上述情况出具本律师函如下:
贵酒店与xx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因出现特殊事由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从11月14日合同中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以来,xx便本着认真履行协议,积极友好协商的原则与贵酒店有关人员进行了协商沟通以期解决相关善后事宜。目前,在与贵方相关部门人员协商结款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差异,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我委托人xx认为:
1、8月5日签定合同,明确约定最高取消费用为总费用的70%;
2、2011年9月xx日和11月x日xx分两次给贵酒店帐号汇去人民币xx元;
3、11月15日贵酒店发来的最终账单明确显示和标明总费用为人民币xx元;
4、贵方应退回xx多汇人民币款项为:xx-xx=xx元。我们认为,以上事实有合同书、汇款凭证和贵方的形式发票中的内容可予以证明,其中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就各项费用、违约责任的规定清晰明了,汇款凭证与形式发票与以上所述事实一一对应,事情发生的过程简单清晰,xx所提要求也清楚明了。
我们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请xxx先生阁下要求贵方相关部门根据以上相关事实能及时回函并给予合理解决尽快将多汇款项退回。双方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问题即可得到圆满解决。在此我代表xx感谢阁下和贵酒店相关部门,特别是贵方销售部对此团准备工作所作出的努力和与xx的真诚合作。希望贵酒店能本着长远友好合作的态度与xx妥善处理本次合作的相关善后事宜,也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合作更加愉快!我们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请贵方就本事务所的委托人以上所述之事宜律师郑重声明:上述要求及建议请贵方慎重对待,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将有关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与本事务所律师或xx的相关人员。本事务所特代表xx的要求函告贵酒店,请贵方收到本函件后尽快给予我委托人肯定答复,如蒙同意,我方愿意进一步协商具体事宜,否则,我委托人保留对因贵方给我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的权利!
以上内容,特此函达。此礼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
1、合同书。
2、汇款凭据。
3、形式发票。
4、联系方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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