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信用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发放贷款20万元。由于何某突发疾病死去,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未归还。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和何某遗产。
银行该去找谁还款呢?
何某去世,他的继承人们没有几个人继承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财产继承人均放弃的话,那么他们可以不用清偿何某生前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何某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且银行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享有债权,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最终法院判决由何某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什么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善良管理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管理人要负责防止和降低遗产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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