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期间的护工费营养费谁出
工伤期间的护工费营养费是所在的单位支付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期间的护工费营养费标准
1.护理费的计算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营养费的计算方式: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
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工伤期间的护工费营养费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有:
1.工伤认定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明确该工伤是在工作中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所致的证明文件。
2.医疗费用清单:须提交与工伤有关的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或收据。该费用必须为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职工所在区域的医疗费用标准相符合。
3.处方药品清单:如职工购买了处方药品,需提交药品购买发票或收据,并在发票或收据上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
4.住院病历:如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需提供相应的入院和出院病历记录和住院发票。病历中需有医生的治疗意见和职工康复情况的描述,住院发票需注明入住和出院的时间、床位费、医疗费用等具体详细信息。
5.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交职工的工作合同、保险凭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n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n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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