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被他人抵押、质押、留置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优先受偿后,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根据这一规定,一般理解为:一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采取拍卖、变卖的措施;二是拍卖、变卖所得必须首先清偿担保权人的债权兴趣。因此,抵押期间的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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