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讨论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六种:人身权、财产权、控制权、要求权、形式权和抗辩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但其他权力也同样重要。
公民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控制权,要求权,形式权和抗辩权。(三)绝对功率和相对功率。(四)首要权力和次要权利。(五)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力。(六)既得权利和期望权。其中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当然以上权力缺一不可。
民 事 权 利 概 述 : 控 制 权 、 要 求 权 等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一定物品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支配收益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权等;债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
控制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一定物品或事项具有决定权,可以自主决定其是否行使或转让。要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利益享有请求权,如侵权、违约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权利的实现也受到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权利丧失或受到损害。因此,民事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控制权、要求权、形式权和抗辩权、首要权力和次要权利、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力、既得权利和期望权。其中,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但其他权力也同样重要。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权利的实现也受到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权利丧失或受到损害。因此,民事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不适宜在监察部门工作的,应予调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五)泄露机密的。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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