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扭送去公安机关算不算自首
如果扭送以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后被动归案的,也可以成立自首。从理论上来看,犯罪后被动归案的,是在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情形,是一种被动而非自愿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以自首论。但在司法实践中,非主动归案的有三种情形:一是被司法机关缉拿归案的;二是被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归案的,对于这两种情形,毫无疑问不能认定为自首。三是被自己的亲友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的,对于这种情形,不管是司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归案的只要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可以认定为自首。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第二条曾规定:送子女或亲友归案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或者家长、监护人主动报案后,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能如实地交代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都应按投案自首对待。《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吸收了这样的规定,在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我们能够看出,被告人在被亲友送到公安机关后,只要其不逃跑,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是自首。
我国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这种规定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的亲友规劝、陪同误入歧途的犯罪分子投案,及时侦破和审判案件,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的目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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