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仓储合同何时开始生效
仓储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1.保管人的义务
(1)填发仓单。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接受和验收存货。
(3)妥善保管仓储物。
(4)危险通知、催告。
(5)返还保管物。
2.存货人的义务
(1)交付仓储物。
(2)对特殊物品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3)支付仓储费,偿付必要费用。
(4)提取仓储物。
三、仓储合同纠纷要注意什么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主要注意如下几个事项:
1.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需要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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