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3000元-30万元/件,具体价格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仅代表民事部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人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标的金额的比例分段累计计计算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金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2、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收费比例为7%-9%3、50万元至100万元的费用比例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收费比例为5%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收费比例为4%-6%
经济纠纷案件收费标准
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财产纠纷案件,其收费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其收费标准如下:
1、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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