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资金;
(2)金融机构贷款;
(3)企业之间的拆借;
(4)企业自我积累;
(5)企业组织内部集资;
(6)公开发行债券融资;
(7)发行股票融资;
(8)商业信用融资。
这些融资渠道不外乎内部和外部两种。从内部来说,包括企业的自我积累和组织内部集资;从外部来说,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可由财政性资金、商业银行贷款、企业间拆借等构成。
这些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或采用组合方式,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从企业纳税角度考虑,这些融资渠道产生的税收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利用一些融资渠道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利益。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之间拆借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拆借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组织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从筹划节税的角度出发,企业组织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效果最好(尤其当企业间存在税率差异时),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企业组织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增加融资成本,也会因税收收益分散而降低负债抵税效应。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比较发行股票融资与发行债券融资,由于发行债券融资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使所得税税基缩小,税负得以减轻。而发行股票融资方式则不能实现股利的税前分配。因此,企业应优先选用债权融资的方式,后选股权融资的方式,从而充分发挥债券“税盾”的作用。
融资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合理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节税的空间不大。而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节税提供了有利条件。
尤其是企业内部基于委托贷款方式而进行的资金的划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是可以由企业自行进行决定。通过设定不同的利率可以实现利润的转移。比如使利息支出发生在高税率地区,降低税前利润,或是使利息收入发生在低税率地区,这样集团整体的税负就能够实现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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