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股票融资应办理哪些手续
时间:2023-05-07 14:43:26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中介机构的选择和总体方案的确定

由于中国对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和主体特许权审批制度,计划开展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和组织,在正式启动股票融资程序之前,实际上已经提交了几份海外股票融资的初步方案供审批,通常与许多国际投资银行和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接触和协商。因此,在拟发行企业获得境外发行计划配额或获准境外上市后,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选择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商通常由具有外资股承销资格的中国证券金融机构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通常由市场所在国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持有。这种选择过程通常采用类似于国际债券融资的投标谈判方法。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确定后,拟发行企业应尽快聘请财务顾问(不同于审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推动总体计划的编制;此后,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项目流程,邀请中外审计师和承销商律师参与工作

在每个中介进入工厂的基础上,初步了解发行人材料和条件的各个方面,国际协调员通常组织由各方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议。其作用是综合各中介机构的实质性建议,修改和确定符合国际股票融资要求的总体方案,通常包括公司重组设立、股票发行上市计划等。总体计划确定后,通常需要制定工作进度表来指导项目工作流程。不仅要明确工作任务,还要明确责任组织和预计时间,并由所有责任组织确认。公司重组和成立阶段

由于中国计划开展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和组织通常不具备海外股票融资公司的主体资格,一些进行了股份制重组的公司往往不符合上市国的财务和法律要求。因此,在准备发行股票之前,通常需要对原企业进行公司化或重组,在实践中也称为“企业股份制重组”。这项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符合中外法律要求的股票发行人主体,解决阻碍国际股票发行上市的所有金融和法律障碍,实现总体工作计划确定的其他商业目标;其工作通常包括资产重组、机构重组、人员重组和非经营性资产安排。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原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流程为:公司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签署企业改制决议;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评估报告由土地管理局确认;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评估报告;向土地管理局申请批准拟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向国资委申请批准拟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制定拟上市公司的章程,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公司;发起人应进行股份投资,并取得中国会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拟上市公司应建立、调整账户,办理产权变更、土地租赁、债务变更等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司的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由于原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公司设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该工作阶段通常与股票发行准备阶段交叉。理论上,公司成立过程最迟可在招股说明书文件定稿之前完成;事实上上市公司的财务和法律结构在中介机构向公司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公司>P后,不得变更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登记申请表(如A三、发行准备阶段

发行准备是国际股票融资最重要的阶段。本阶段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由国际协调人、主承销商等专业中介机构完成发行人公司的财务审计、利润预测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审查和调整工作,编制招股说明书草案,协助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等

其次,发行人应向东道国政府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海外股票发行和上市所需的所有许可、批准和授权文件,应在海外法律程序结束前完成。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应获得的批准和许可主要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公司的计划配额或境外上市许可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外股票发行和上市(方案),以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发行人公司转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后完成);在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的结构中,还需要获得保荐机构的海外投资权许可

第三,国际协调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海外律师应代表发行人的公司,向股票上市地(及股票发行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申请手续,接受有关审查、听证或听证会议,并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附录文件依法应当签署的合同文件和法律文件,应当经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许可、批准或者承诺后定稿。简而言之,发行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为海外发行和上市准备各种招募文件和相关文件,以便这些文件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文件和政府批准文件的支持,并使该等文件符合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前获得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适当批准或承诺,主承销商一般必须根据发行方案即所谓的“路演”组织拟配售股票的全球推广,并根据路演后的预留顺序确定发行价格。正式股票发行始于招股说明书和承销协议的签署;在此工作阶段,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方应签署最终确定的招股说明书文件、各种协议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件,发行人还应与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和责任承诺书;招股说明书签署后,应当按照公开发行地的法律要求进行公开披露,以便在没有不可预见的市场条件下开始股票发行和承销,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将组织所有待发行股票的销售和认购,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停止认购过程,剩余股票将由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承销或返还给发行人。在确认有效认购后的指定日期内,完成所有已售出股份的交割登记,所有认购资金将集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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