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内资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合同、章程;
6、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7、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
(1)注册资本不增加的,收取登记费100元。
(2)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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