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需自主申报的情形
税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二、申报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考虑其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对于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按次计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若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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