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缓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从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假释期间会有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管,考验期内要服从监督和管理,约束自己不可再危害社会违法犯罪,因此并不是真正的完全自由,剥夺政治权利可作为附加刑从假释的时候开始会执行,直到考验期结束。但对于杀人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法律会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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