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调解过程中,有三种情况是不能进行调解的。第一种情况是在调解期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调解无法进行。第二种情况是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使得调解无法进行。第三种情况是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退出调解,使得调解无法进行。有以上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调解过程中,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1.在调解期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调解无法进行;
2.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使得调解无法进行;
3.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退出调解,使得调解无法进行。有以上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 什 么 情 况 下 无 法 进 行 调 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调解:
1. 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2.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放弃调解或者反悔的;
3.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行为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4.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 参与哄闹、寻衅、扰乱法庭秩序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调解将无法进行。
在交通事故的调解过程中,若出现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一方当事人退出调解的情况,则不能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损失赔偿额,但如果出现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人有权放弃调解或反悔、行为致使损害后果扩大、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或参与哄闹、寻衅、扰乱法庭秩序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情况,则不得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全文9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