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运输条款规定哪些内容
时间:2023-04-11 08:51:54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dring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可分别规定一个,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还可以规定选择港。

在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对应注意: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在一条航线上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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