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最大程度实现自身利益,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一、侵犯商标权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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