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
过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侵权法是一种损害赔偿法,在刑法从侵权法中分离之后,剩下意义上的侵权法的主要课题就是如何在一定社会中解决对损害的填补问题,而惩罚就降至次要和例外的情形。因此一定的损害以及损害行为是任何侵权法体系所无法回避的两个因素,即构成侵权的事实要件。问题是如何将这一损害归结于一定的行为人,使之承受这种不利益,这也就是侵权法上的归责。
首先是事实的因果关系,当然事实的因果关系有时会牵扯至极为广泛的范围,法律于是对于事实中的因果关系做了限定,也就是说对于这种纯粹客观的事实要素加进了法律评价的因素,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这三者还是一个事实要件,对这三者的认定,完成了进入侵权法评价视野的工作。
然后展开了侵权法的评价过程。
评价的中心问题是:是否有法律所反对的情形存在。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否法律认为是错的,与法律所违背,并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上的不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核心概念。
但这只是一种框架性的概念,何谓违法性?如果认为损害本身就构成违法,那就是客观归责;如果认为是行为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反本身就构成违法,那么是严格责任;如果认为是行为人的人格态度,那就是过错责任。所以此处的违法性概念只有解释论上的功能,没有一种构成上的功能。
显然现代侵权法体系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新西兰例外)。所以在过错责任的体系之下,过错就是违法性的核心概念,是一个真正的归责要件,决定是否受到法律的非难,从而属于一种规范性要素,主观性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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