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拘留,羁押的区别
时间:2023-03-10 17:01:03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天)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一、规定传唤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传唤的四个条件如下: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诉法逮捕超期的具体时限

1、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4、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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