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对户口相关信息进行变更,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制定部门进行变更操作。不同信息变更所需材料不同。具体如下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更改姓名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4)未满18周岁居民申请更改姓名的,需提供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亲子鉴定等);
(5)因父母离婚、再婚、收养关系变更或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申请更改姓名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或结婚证明或收养证明或单位(学校)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重名情况证明及职工(学生)名册;
(6)未满18周岁居民,因父或母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申请更改姓名的,须提供父或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有效判决书;
(7)因出家、还俗申请更改姓名的,须提供加盖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印章的《佛教教职人员办理姓名变更证明。
2、更改性别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更改民族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区、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更改民族证明。
4、更改出生日期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干部申请更改出生日期的,应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原件交验)或《户籍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5)加盖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印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6)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5、更改公民身份证号码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错重号的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更改出生日期或性别的需提供更改后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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