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婚姻关系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
婚姻关系的变更:
(1)在国内结婚、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3)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变更:
公民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的,提供本人的《工作证、学历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
2.变更公民民族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民族部门批准更改的证明
(2)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要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3.变更公民姓名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注: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4.变更出生日期
(1)由本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公民出生年、月、日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外省市户口登记机关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底票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以及不同时期个人履历表复印件;
(2)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
(3)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以及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4)干部的出生日期变更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办理。
5.变更登记性别项目
(1)持上述材料到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
(2)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3)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6.分户、立户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