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醉驾不起诉新规
在山东省青岛市内,若醉酒驾车者具备下列任意一项条件,则可被撤回起诉:
1.紧急避险:
如遇紧急情况,如抢救病患等,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2.隔夜醉酒:
即指在饮酒24小时后驾驶车辆的情形。
3.主动放弃:
在驾驶过程中,驾驶者在不远处便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停止其危险行为。
4.农村居民短距离行驶:
仅限于农村居民出于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求,在村内耕地等短距离道路上驾驶车辆的情况。
5.特定群体:
对于少数特殊人群(例如未成年驾驶者、在校学子以及年满75周岁的耄耋老人),应予以特殊对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需注意,上述条件务必全部满足,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青岛供暖时间是什么时候
青岛供暖时间为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四月五日。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条件;
3、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6、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工业余热或者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实施供热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的节能减排水平、技术方案、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等进行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六条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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