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法务起诉案件有哪些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如合同争议、准合同争议、人格权侵害事件、婚姻家庭问题、遗产继承事宜、财产权益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竞争纠纷、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属和侵权争议以及涉及到的不正当竟争等等,均具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公司法人代表风险关于民事责任方面:
(1)当法定代表人出于故意、疏忽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抑或是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承受损失,那么公司有权利针对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提出赔偿要求;
(2)对于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时滥用以谋取个人私利为目的获得的收入,应当划入公司管理范畴。
至于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方面,则如下述:(1)如果法定代表人超出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那么除了法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外,对法定代表人还可施予行政处分类惩罚措施,包括罚款等;数额较大者,涉嫌犯法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2)若发现法定代表人向登记机关和税务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获取不当利益,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3)如果法定代表人通过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同样应对此行为进行惩处;
(4)当公司宣布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之后,法定代表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也将受到对应的处罚;
(5)在公司发生变更、终止时,法定代表人未能及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或发布公告,令利益直接相关方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也将受到相应的处分为罚;
(6)在其他法律明文禁止的活动中,若法定代表人从事了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他们也将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保险法》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民事诉讼领域所涉及之范围颇为广大,其中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准合同纠纷;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婚姻家庭以及遗产继承等相关问题;对于财产权益、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方面产生的争议;以及知识产权权属、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面的纷争。所有以上列举之事项,均具备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合法资格,为各民事主体提供了完善的司法保护机制,提供了法律救济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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