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租的方式
我国土地出租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出租;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出租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出租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二、土地出让金的定义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塬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及其他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塬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有: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塬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塬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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