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的货车撞入他人房屋,造成了财产损失。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6月25日晚,驾驶员何某所有的力帆牌中型自卸货车停靠在小村乡大村集镇某茶厂装运茶叶。次日凌晨30分许,在装茶叶过程中,因何某货车的制动失控,导致该车自然沿路下滑经过朱某住房院坝水泥地坪将朱某住房一间门面的木制大门全部损毁,该房屋内两个柴草汽化炉不同程度受损,院坝水泥地板出现裂纹。事发后,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何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何某用卷闸门恢复了损坏的朱某住房木制大门,赔偿了汽化炉损失。但对院坝水泥地板出现的裂纹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月5日,朱某诉至法庭,要求何某恢复水泥地板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庭经审理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何某在未采取好安全制动措施的情况下离开自己所有的货车,导致该车自然沿路下滑造成朱某财产受损,何某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朱某的财产损失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通过法官的释法解疑,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最终自愿达成了由何某赔偿朱某财产损失3200元,朱某不再就此向何某主张赔偿权利的协议,并当庭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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