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居间合同签完以后不买了,中介费是不会退还的;同时,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付了定金的话,一旦违约也是不退还的。如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可以要求退还。
二手房中介费仍按1.4%执行
【来源: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翁利明
金陵晚报报道昨日,有媒体报道南京市物价局正在酝酿将中介标准佣金提高到总房价的2%,并将强制由买卖双方各向中介支付一半。
记者随即向南京市物价局和房产局求证,两部门均表示,该消息并非由他们发布,目前二手房中介收取佣金仍然是按照1.4%的标准执行,而且在短期内,这一标准不会发生变化。
记者打电话到南京市物价局求证时,物价局房产处的一位负责人显得很惊讶。他告诉记者,物价部门短期内并不会调整中介佣金的标准,仍然是按照1.4%的标准执行。他说:二手房中介佣金的调整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物价部门不可能随随便便就拿出一个新标准,如果真调整了佣金标准,物价局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公布。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除了物价局,其他部门没有权力发布中介收费标准。他称,二手房中介的佣金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目前1.4%的佣金标准也是全省的标准,而南京市物价局也并未向省物价局提交关于上调中介佣金标准的报告。
今年早些时候,市物价局确实收到了一份由10家中介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要求适当提高中介佣金标准,但截至目前,物价局并未出台任何文件。
对佣金标准可能上调至2%的消息,一些中介公司也表示了疑惑。不晓得2%的标准是从何而来。某知名中介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她介绍说,今年三四月份,顺驰、中广、中原、我爱我家等10家中介联名给市政府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建议政府考虑到中介的经营现状,适当提高中介的佣金标准,但并未提到过2%这个标准。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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