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其各自根据审查被执行逮捕令之人,以及公安部门对于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立案逮捕之人,均须在实施逮捕行为之后24个小时内完成对被捕者的讯问工作。
若在后续调查阶段中发现此人并不符合被执行逮捕令之情形,应立即将其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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