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究竟包含哪些内容
时间:2024-07-27 05:34:23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主权完全转让之际,让与人已经从原始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故其不可再向债务人提出支付要求,同理,债务人亦不能再次向债权人诚实行使相应债务负担。

反之,倘若行为人造成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则后者便不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了;

若为部分权利义务的转移,即让与人与接收方按照比例分配债权时,各方仅能根据自身所占份额向债务人索要报酬并履行其相应义务。

如果这种权利义务转化形成了连带作用的债权,应参照连带之债来进行处理。

至于轮到债权转让的接受者时,他们将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共同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索取债务的偿还责任。

此外,当债务人接收到关于债权转让的正式信息后,其对于让与人主张的所有抗辩理由均可以在面对接收方时继续主张,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法律另作出其他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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