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分析
时间:2023-06-06 15:33:50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由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与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相比,其时效很短,所以持票人比一般债权人更容易因时效期满而丧失权利。而且,由于票据行为都是要式行为,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都规定有严格的手续,因此,持票人很容易因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不完备,或者票据行为要件不齐全等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这样,因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就会因为失权而造成损失,而相应的债务人则因此无偿地取得与持票人相对应的对价(利益),这就导致了利益上的不公平。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为了纠正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并对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而设立的。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实务中,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持票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必须是票据上的权利消灭时的正当持票人,而以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未付对价取得票据的人,不能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票据利益返还义务人(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不是以所有的票据义务人为行使对象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汇票、本票和支票中的出票人以及汇票中的承兑人。因为,背书人实施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时,多数是付出对价的,而且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也多从被背书人处取得对价,因此,对背书人无利益返还可言。而对于票据保证人,虽然在票据时效期间内,可以成为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对象,但因无利益所受,因此也不能成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象。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行使的一种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针对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的一种救济制度。也就是说,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中的票据曾经是有效存在的,只是因为持票人因票据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了该票据权利,因此而造成了持票人的利益损害。

(四)必须是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

即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为签发票据或承兑而实际上受到利益。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汇票出票人已因签发票据取得对价,但因票据权利消灭而免去了担保付款的义务;

(2)本票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因票据权利消灭,享受免去付款义务所获得的利益;

(3)支票出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该款在银行尚保存于自己帐户之下。

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关系中并没有因票据权利而享受利益,则谈不上利益返还请求权。比如,汇票的承兑人没有收到出票人提供的资金;本票出票人签发票据目的是馈赠,本身并未收到对价等情况,承兑人或出票人不是返还义务人。

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后,持票人即可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被请求人应按所收到的利益向请求人返还其利益。

(注:摘自中国民商法律网:《票据诉讼解析》作者:叶永禄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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