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系的权衡:法院与检察院的职能划分
时间:2023-08-29 17:40:11 2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法院和检察院在被告人判刑方面的权力分工。法院有权利对被告人进行判决,而检察院无权对被告人进行判决。但在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的过程中,可以提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会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进行研究,但法院不受量刑建议拘束。因此,不存在法院判刑比检察院量刑重的问题。

法院有权利对被告人进行判决,而检察院无权对被告人进行判决。不过,在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的过程中,可以提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要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进行研究,但法院不受量刑建议拘束。所以,不存在法院判刑比检察院量刑重的问题。

不存在检察院判刑比法院量刑重的问题。对被告人判刑是法院的权利,检察院不能对被告人判刑,但是,检察院在提出公诉意见时,可以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要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进行研究,但法院不受量刑建议拘束。

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参考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但最终的刑罚决定权在于法院。如果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过低或过高,法院可以在参考后适当调整刑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采纳合理且适当的建议。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参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最终的刑罚决定权在于法院,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参考。

法院有权利对被告人进行判决,而检察院无权对被告人进行判决。不过,在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的过程中,可以提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会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进行研究,但法院不受量刑建议拘束。所以,不存在法院判刑比检察院量刑重的问题。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参考,但最终的刑罚决定权在于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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