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是指哪个?
时间:2023-06-25 17:26:43 2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成为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3、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是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为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证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继续执行程序。

执行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个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一、我国的被执行人可以提执行异议吗

被执行人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被执行人是属于案件的当事人,符合执行异议提出的主体要求。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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