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刑的同时,确定一个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期限,这便是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的考验期限,则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据我国刑法典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缓刑的考察机关
我国刑法典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3.缓刑考察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6条的规定,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若没有发生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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