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或者离开监狱之前,书面告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和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判决、裁定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收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户籍为居住地,常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常住地为居住地。在司法实践中,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机关一般负责调查。
缓刑考验期和缓刑区别
缓刑考验期和缓刑区别: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缓刑刑期是正在服刑的期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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