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由那里考察
时间:2023-08-03 11:51:38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户籍地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执行考察。

缓刑考验期是否就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是对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相应的刑罚,而是在考验期内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如果在考验期内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及未经批准不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等,则在考验期过后不再执行原来判处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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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1-11 1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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