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会见权,一般是指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
对律师的会见权,《刑事诉讼法》及修改后的《律师法》都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人的权利,除了极个别的“敏感”案件,一般都能得到保护。
由律师的会见权,使我想到了犯罪嫌疑(被告)人会见亲属权利问题。
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是否享有会见亲属权利?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至判决生效前止,几乎无法会见亲属。只有等到判决生效,司法机关才允许他们会见亲属。
曾经有被告人亲属问我说:“可以允许律师会见,为何不让亲属会见一下呢?”。对他们的疑问,我一时竟不知如何给予解释,只好回答说法律没有规定亲属的会见权。
亲属没有会见未决犯罪嫌疑(被告)人的权利,那么犯罪嫌疑(被告)人是否享有会见亲属的权利呢?
为此,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该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条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要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司法现实中,犯罪嫌疑(被告)人根本无法行使会见权。何况只是规定“可以会见”,而不象律师会见那样,必须允许会见呢?
《看守所条例》虽然有会见权的规定,但公安机关根本不会批准亲属会见。究其原因,无非是办案人员怕增加麻烦和工作量,怕泄露案情不利于办案。他们认为,给予未决人犯近亲属会见权只有害处没有益处。
公安机关怕麻烦和增加工作量那是事实,说会“泄露案情不利于办案”,这个观点站不住脚。除非亲属是共犯,让其会见才有串通可能。但是,由于亲属会见时,公安机关可以派警察在场监听,说会“串通、泄密”,无非是借口而已。
犯罪嫌疑人从被刑拘,到法院判决生效,一般时间会长达半年或者一年,个别的案件长达二、三年的都有。
我曾经办理过多起盗窃和轻伤害案件,每一个案件办案期限,都是长达七个多月。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尚且要如此,复杂案件就更不用说了。在刑事案件中,案件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基本上没有多少起。
我以为,犯罪嫌疑(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内,思念父母、丈夫、妻子、子女这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也是一种正当要求。因此,不让犯罪嫌疑(被告)人会见亲属,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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