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在驳回离婚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一、管辖权异议小额诉讼可以提出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受理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权进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哪些案件不予立案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受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无明确的被告;
③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行起诉的。
(3)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
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7)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
但以下几种特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除外。
(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一方又起诉的。
(4)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起诉的。
(7)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如下: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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