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下列问题是要注意的:借贷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借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贷合同;以及借贷合同的条款约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约定了高利贷。
一、银行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吗
生活中,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而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情形
合同生效的情形:
1、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主体。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内容的约定必须是出于真是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表示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心与外部行为是一致的。
3、合同的内容条款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定义及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定义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的真实性,正当性予以证实的流动。
(二)民间借贷合同(书面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合同之债。
1、民间个人借贷流动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划定,遵循自愿同等,老实信用原则。
借贷双方是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出借人的资金必需是属于其正当收进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借款人必需基于正当目的,将借款用于商定的用途或是正当用途,合同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必需正当。
2、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民间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的内容必需是以书面的形式全部真实的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3、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划定: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民间借贷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综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有: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合同之债;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需采取书面形式;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民间借贷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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