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处于婚外情状态,且其希望与丈夫离婚却遭男方反对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实现离婚的愿望。
然而,法院在裁决离婚案件时,主要关注的焦点在于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若女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例如婚外情行为使得夫妻关系无法得到有效修补,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感破裂情况,那么法院就有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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