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到一方婚姻不忠导致离婚情况下财产如何分配这个议题,首先我们建议双方当事人能够进行友好的沟通与协商,在此过程中达成共识或妥协。
若无法自行解决,则需要请求法庭介入并依据以下五项基本原则进行公正裁决:
(1)实现性别平等;
(2)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妇女权益;
(3)保障各方生活便利性;
(4)禁止滥用个人权利;
(5)如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损耗、毁坏或丟失,别一方有权不予补偿;
但如果一方证实其有婚外情、家庭暴力、遗弃等严重过失行为,将可能面临少分财产的惩罚,而无过失的一方则可获得更多份额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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